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21 09:11 | 作者:cqviecwc | 信息来源: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院财务管理及附属单位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资金预算分块,院级领导及二级部门分块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财经工作,对学院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六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学院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七条 学院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应当在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下,合理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核心。学院预算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确保其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和可行性。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总原则,客观、科学地编制。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杜绝超支的原则。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一般以会计年度为期间,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教育教学发展计划、任务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与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内全部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
预算收支项目名称应当比较准确地反映经济事项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中各级收支项目的编制应当建立相应的定额、基数以及计算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的预算应当按照学院的发展及财力情况保持合理的结构,保证学院基本支出,优化学院资源配置,兼顾长远与当前的利益。
第十三条 学院在编制预算时,应当为预算年度的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监督提供具体的目标。
第十四条 预算申请
学院各级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做好年度经费计划。预算经费以处级部门为单位,按照学院财务机构统一的要求定期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达到财务机构规定的额度标准,并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
学院预算由学校财务机构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提出预算方案,报经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审议,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财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细化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口径),由院长签署后实施。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一)学院实行“一级预算,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办法。学院财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预算。
(二)学院财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方案的具体规定,及时将预算项目和额度指标下达到各相关部门。
(三)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学院预算的具体执行者,与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四)学院预算经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学院在每年9月份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工作情况等变化,对预算进行补充、修订。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教学收入和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款收入、利息收入等。
学院收入管理内容分类释义遵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院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学院财务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
各项收入一律由学院财务机构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学院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院的全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项目支出:包括专项性公用支出、专项性公共支出、专项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专项。
(三)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完整地记载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并由办理事项涉及授权人、经办人、验收人、记账人和经费审批人等责任人员签注明确的意见及署名。
重要或重大的支出事项,应当在事项完成过程中形成附属资料,反映或说明主要环节。如:合同,工程验收记录等。
学院各部门之间和工作人员之间必须按照工作岗位、职务、分工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的原则办理经费支出事项。支出事项中经办人与验收人之间、经办人与审批人之间、验收人与记账人之间必须实行分离。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学院预算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常规性、重复性事务引起的费用,学院财务机构应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合理的基数或定额标准,纳入年度预算并拟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常规管理。
经常费用的基数或定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学院财务部门必须明确规定各经费支出项目报销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经院长审定授权的有关经常费用在报销时,学院财务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程序直接办理。
特殊性、临时性事务引起的特别支出,报账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特别审批手续。
单项支出巨大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单项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正确归集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本部门管理经费的预算支出,认真审查经费的开支内容和金额,并对所签票据所记载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经费报销的审核、复核制度,堵塞经济漏洞,严防非法行为。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支出数。
未经批准及未纳入预算的开支一律不能列支列报。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在管理上要求独立核算的业务项目实行成本核算,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如成人教育、安全培训、职定技能鉴定、等级考试等)。财务部门对独立核算的业务项目应当收入、支出单独列账核算,定期上报业务考核财务资料。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三十五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未完工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六条 结余分配
一般按年终结余的30%提取集体职工福利基金,其余70%形成事业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学院按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学生奖励基金,即按照有关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助学金中列支,用于优秀学生奖励的资金。
(四)勤工助学基金,即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即按照有关比例提取,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在专用基金使用和管理上必须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标准,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力。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全部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权属界定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的具体目录。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校内非独立核算的部门未经学院许可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
院内非独立核算的部门之间的款项往来,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只能通过院级财务机构以经费指标划转方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学院财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及时清理结算,非正常原因挂账不得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程序核销。
第四十六条 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变价和残值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九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记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条 学院应当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首,财务、资产和审计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学院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学院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任务是以盘活资产存量、优化资产配置和提高使用效率为目的,组织办理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与登记、产权界定与转让、资产评估与调配、资产有偿投资、保值增值与使用效益考核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学院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各部门闲置和使用率低的资产进行调剂,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设备和消耗材料实行“部门政府采购,集中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事业基金及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具体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院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九条 报表编制要求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10日。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院财务机构必须主动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物价、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法监督检查,接受学院内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对学院的各项经济活动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六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范授权的原则办理经济业务,未经许可不得越权处理经济事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财务机构应当对各种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进行事前、事中或事后监督。
财务机构要参与重点项目实施过程的概算、预算、审批、调整、结算、验收等主要环节的工作。
财务监督的方法包括:实物盘查和验证、审阅和核对经济事项资料,联审互查以及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中关键控制点或重要环节的工作等。
第六十四条 学院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院长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参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各级主管财经工作的领导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离任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六十六条 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必须实行钱账分管。二级财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一级财务机构报送报表,其主要行政领导人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应当经过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规定的印章。
订立标的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重要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
学院财务部门是各种经济契约的归口管理部门。学院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契约在送交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学院规定的印章之前,应当送交学院财务部门审查并签注意见,经济契约订立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契约副本送财务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会计准则。
第七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