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
发布时间:2019-10-28 14:22 | 作者: | 信息来源: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18〕9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已经2017/2018学年第2学期第三次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3月19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规范学校财经工作程序,确保各级领导和部门依法履行财经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 经济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学校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经济责任制是明确学校各级领导、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在财经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核心是权责利结合。
第三条 经济责任制是考核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履行经济责任及其他财经制度执行情况的基本依据。建立经济责任制有利于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强化经济责任意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经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廉政建设。
第四条 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主要包括:
(一)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制;
(二)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三)财务第一责任人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四)财务部门负责人任用与变动的经济责任制;
(五)预算制定与实施的经济责任制;
(六)财务收支的经济责任制;
(七)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制;
(八)国有资产完整与保值增值的经济责任制;
(九)其他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党委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财经事项的论证审议机构。学校在党委领导下,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分级经济责任制。财务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负责具体领导全校财经工作;业务分管校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系统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处负责全校财经工作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各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二级预算经费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校办企业法人代表负责领导本单位财经工作。
第二章 党委会经济责任
第六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校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党委会的经济责任是负责审批决定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的以下重大经济事项:
(一)学校的重大财经方略、财务规章制度。
(二)学校三年滚动及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报告。
(三)学校绩效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生活福利项目。
(四)学校3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教学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学校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重大项目。
(五)学校3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
(六)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第三章 校长办公会经济责任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的经济责任是负责决策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以下经济事项:
(一)审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所有经济事项,并对需要实施的经济事项作出决策。
(二)审议并决定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教学投资和合作、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项目。
(三)审议并决定单项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预算追加、调整项目。
(四)将审议并决定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提交党委会审批,具体包括:
1.学校的重大财经方略、财务规章制度。
2.学校三年滚动及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报告。
3.学校绩效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生活福利项目。
4.单项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教学投资和合作、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重大项目。
5.单项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
6.校长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重大财经事项。
第四章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经济责任
第十条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财经事项的论证审议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论证审议以下经济事项:
(一)论证和审议学校财务管理体制、财经管理制度。
(二)论证和审议学校绩效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生活福利项目。
(三)论证和审议学校三年滚动预算及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报告。
(四)论证和审议学校预算调整、建设项目等财经事项。
(五)审议和确定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的其他事项。
(六)论证和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委托的其它财经事项。
第五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各项工作的法定权力。负责依法组织领导学校各项经济与管理工作,保证学校财经工作的良好运转和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签署财务会计报告,对学校的财经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校长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审议学校的财经方略,财经管理规章制度。
(二)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决算报告;审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所有经济事项,并对需要实施的经济事项作出决策。
(三)主持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审议和决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范围内的财经事项。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提出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任命。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有权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财务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经校长授权,主持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的经济活动、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校财经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保证学校财经工作制度健全。
(二)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按程序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党委会审批。
(三)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学校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预算结转项目、支出项目。
(四)组织制定并按程序审批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组织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五)指导并审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指导预算方案的实施。审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财务工作报告。
(六)审查学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预算结转方案,在授权范围内审批预算追加和调整项目、支出项目。限额以上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报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后签署执行。
(七)指导和督促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指导和督促学校审计部门履行职能,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参与学校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审查,协助书记、校长对学校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十)提出财务凤凰体育和会计人员配备方案,按程序研究后选用和配备财务人员,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分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分管校领导按照分工,对分管系统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其他分管校领导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负责指导、监督分管部门按照预算资金的用途使用资金。
(二)负责审查并组织论证分管部门项目资金使用方案,保证项目方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负责审查分管部门提出的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预算结转方案,保证预算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在预算范围内审批分管部门支出项目。
(五)对分管部门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六)保证分管系统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八章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在财务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财经管理工作,对学校财务部门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会计法规,具体组织学校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依法管理学校财务收支活动,理顺财务关系,维护校园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三)参与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的立项、论证、调查取证、效益考核等工作,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为学校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财务依据。
(四)组织编制学校资金筹措计划,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组织、落实学校各项收入,督促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五)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综合收支预算、校内预算执行方案(管理口径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依法组织开展学校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学校财务决算工作,及时编制和上报学校财务决算报告。对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按学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财务审批职责。
(八)组织管理学校会计档案。
(九)参与学校项目建设的立项论证工作、校内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十)指导和监督学校独立核算单位、所属法人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十一)制定学校会计岗位职责、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九章 二级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二级部门负责人在其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财经管理工作,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还应对所属二级部门相关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二级部门负责人的共同经济责任:
(一)组织落实完成本部门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无收入的部门除外);负责编制本部门的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预算结转方案;负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依法将本部门的各项收支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不得隐瞒收入,不得私设账外账。
(三)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建立和落实本部门财务内部控制措施。
(五)严格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的相关制度,对本部门重大支出、设备购置、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严格按程序审查和报批。
(六)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严格执行“一支笔”的财经审批制度,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经济事项,并对所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除上述共同责任外,下列部门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1.党政全球赛事直播即时足球比分篮球比分体育投注对学校对外合作及有关经济合同的科学性、合法性负责。
2.人事处应对学校工资政策及绩效工资政策的执行负责;负责执行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制定的有关人员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负责拟订学校各类人员经费的核定、发放及管理规定或办法;负责编制全校人员经费年度预算方案;负责学校社保基金基数的核定和管理;负责审批丧葬费、遗属补助、抚恤金;对学校外聘教师工资待遇审批负责。
3.学生处应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学生资助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拟定学校学生资助的相关制度,拟定学生退学退费的相关制度,对制度执行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科技处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负责拟订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拟订科研项目对外转拨经费的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执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5.审计处应对所审计项目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6.后勤处负责确定学校后勤服务经营中的收费项目、审核收费标准,需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必须履行申报批准手续;负责核定后勤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金额和数量,负责后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学校后勤设施、房屋等的改造、大修和校园景点建设计划、立项、经费预算和组织管理工作,学校后勤大型设施、大型设备的更新;负责学校维修改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7.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学校基建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报经学校研究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凡经立项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建、招标、投标手续,使用合同范本签订施工合同,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计划,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工程量、增加工程总投资时,应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落实经费来源;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工程决算、报审、资料归档等有关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对其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订立、项目执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8.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与监督工作负责,定期进行资产清查与盘点,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批报备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的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品牌,提升无形资产使用价值;按有关规定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审批和申报工作;对其组织项目的招标采购、合同订立、项目执行、资金支付等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章 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法人代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法人代表主要经济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组织本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对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单位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使用效益。
(四)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对其管理的学校无形资产实施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品牌,提升无形资产使用价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涉及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审批和申报等工作。
(七)按规定程序办理本单位管理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批报备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一章 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规范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科学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确保项目及时结题、结账。
(四)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二章 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会计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并按规定定期接受业务培训;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会计业务,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并对所经办业务的合规性负主要责任,对所经办业务的合法性负监督责任。
第十三章 业务经办人员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济业务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对其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财务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章 经济责任追究与落实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职责,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学校应当建立经济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上级和学校经济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人离任前,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干部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经济责任人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和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保密。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视情况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学校要加强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管理作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中。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岗位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经济责任制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经济责任制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经济责任制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五条 本经济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全球赛事直播即时足球比分篮球比分体育投注 2018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