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1 09:17 | 作者:cqviecwc | 信息来源: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工程职院发〔2014〕180号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18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经2014年11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24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渝财库〔2008〕2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渝财库〔2011〕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卡改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3〕3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渝财库〔2013〕39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专门聘用人员)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申请开立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但存款无利息,透支取现会产生利息。
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一般是学校基本账户或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财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指定发卡银行。
第四条凡我校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及专门聘用人员),按照“职工个人申请,学校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向发卡行申办。学校不对公务卡的申办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在职职工每人只能办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和密码均由持卡人本人负责保管。持卡人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被其他人占有,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办理挂失手续并申办新卡,并将新卡号报财务处备案。未及时挂失或未将新卡号报财务处备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公务卡应优先用于公务消费,不能因个人消费而影响公务消费。
公务卡原则上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透支提取现金的,应当经学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透支取现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持卡人透支不按时偿还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持卡人利用公务卡套现、恶意透支和其他形式的违规行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的刷卡消费行为,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持卡人本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八条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议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银行对账单查询时间应不超过该账单的到期还款日。
第九条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在学校发生公务活动,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主动向财务处报告。该卡可作为个人信用卡继续使用,但公务卡功能应注销。
第十条不同的发卡行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可能不同,具体额度根据发卡行的要求确定。特殊情况下需要增加信用额度的,持卡人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数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对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确因特殊情形未使用公务卡,须说明情况,经校长签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国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具体是指:1.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2.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单笔消费200元以上公务支出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报销时需写说明),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邮寄费、快递费、停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持卡人凭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公务卡的同一持卡人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月支付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如因工作中有特殊需要的,应分次支付或于当月及时报销后再行支付。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发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般至少在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处提供签批齐全的结算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产生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持卡人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持卡人可将透支款项以现金方式存入公务卡内先行垫付,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再按正常手续冲账报销。
第十七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以便学校财务处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因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由持卡人个人负担:
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刷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超过免息期后发生的银行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其他损失;
四、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个人透支取现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六、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七、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十八条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财务处。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使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凡符合公务卡使用范围的,除特殊情况外,财务处不再办理零星现金支出及借款事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办法》(渝工程职院发〔2013〕54号)同时作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卡结算目录
附件:
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水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费支出 |
6 |
电费 |
指单位的电费支出 |
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 |
8 |
物业管理费 |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9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
10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
11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于维护费用 |
12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费用 |
13 |
会议费 |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4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15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6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7 |
专用燃料费 |
指用作业务工作设备的车、船设施等的油料支出 |
18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9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20 |
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 |
指政府采购中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散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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