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1:17 | 作者:财务处 | 信息来源: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23〕14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经
2022—2023学年第2学期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3月29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债权债务管理,保证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债权债务分为学校的债权和学校的债务,债权包括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等,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债权债务,不得利用债权债务的管理故意隐瞒收入和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债权债务时,应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事后应按规定及时核销,对其经办的未核销债权债务进行跟踪和清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审核待发生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要落实责任人员,定期督促清理。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债权债务的审核、核算等工作;按年度清理债权债务;组织对未核销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提交债权债务管理特殊处理事项的处理建议。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学校债权债务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对未核销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 涉及“三重一大”的债权债务,按学校“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债权管理
第九条 学校的债权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等。
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约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
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因开展教学或科研活动、提供服务、出租出借资产等应收取的款项。
应收股利是指学校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应当分得的利润。
应收利息是指学校持有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收取的利息。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学校应收市级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应收票据。
其他应收款是指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第十条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设备购置等大宗采购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必须严格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先票后款业务,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先开票后到款的,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预借票据,审批通过后财务方能办理开票。票据开出后,借票人应督促对方单位的资金及时足额到账,预借票据超过3个月资金仍未到账的,借票人应负责向对方单位收回预借票据并及时送回财务作废。
第十二条借款管理遵循“一事一借、一借一清,谁借谁结、及时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预算控制”的原则,任何部门必须在预算项目及预算指标额度之内办理借款,不得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安排的借款。
第十三条从严控制借款。确因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及合同约定需办理公务借款的须对公转账支付,其他零星采购、出差等公务业务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办理个人借款。确因未办理公务卡等原因需办理个人借款的,借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借款用途只能用于公务开支,不得用于个人非公务开支(应急处理用于学生个人事务的除外)。借款人要严格按借款用途使用,未按借款用途使用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办理借款时,借款人须按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填列经费来源 (预算项目)、用途、金额以及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借款人因调离、离职、辞退、退休、去世等原因办理手续时,必须结清所有借款。
第十六条业务办理终了,借款人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在每年年终决算前对未核销的借款进行全面清理,借款人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借款的催还和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借款清理需由借款人确认借款情况以及核销时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借款清理通知要求的期限)办理核销的借款,借款人还需说明不能按期核销的原因、核销的进度计划,由其他相关证明人确认和预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其借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预算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借款人会商及确定核销的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确因特殊原因已无法办理核销的借款,除按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送财务管理部门外,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其借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确认借款情况及核销时限的,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其借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最终确定的核销计划定期催办借款人,对超过核销计划仍未办理核销的,财务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对其借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向校长办公会提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形成的处理建议,校长办公会形成处理决定,单笔借款未核销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提交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债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二十四条 借入款项主要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学校借入款项必须坚持慎重、稳妥、安全的原则,举借前须根据学校的资金状况和收支状况充分评估到期偿债和支付资金成本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借入款项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申请新增或续贷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办理借入款项。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借入款项管理,根据学校财力、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同,制定学校的还本付息计划,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十七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第二十八条业务办理终了,借款人应及时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每年年终决算前组织清理应付及预付款项,清理结果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转作收入的及时转入有关收入,纳入当年决算收入。
(二)对达到清退条件的及时办理清退。
(三)对未达到清退条件需继续挂账的款项,由财务管理部门列明清单,业务经办部门逐项说明原因后继续挂账。
(四)对已无法进行清退的,业务经办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处理。
第三十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
第三十一条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如党费、团费等。
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参照债权债务管理,具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管控债务风险,对不同性质的债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办理和管理债权债务中发生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未使用借款不及时退还以及未按借款用途使用的除要求其立即还清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成本外,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二)对因管理不善照成全部或部分债权无法收回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除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外,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三)对因管理不善照成未按期偿还债务导致投诉、官司对学校名誉受损的,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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