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学院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活动立项及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2 10:41 | 作者:财务处 | 信息来源:规章制度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21〕64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经济活动立项及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活动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21-2022学年第1学期第11期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11月21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活动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活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开、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学校建设发展需要,未纳入学校年度常规预算但需资金支持的单独立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项目立项实行“统筹规划、充分调研、充分论证、预算编制与建设内容相当、财事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项目立项一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整和改变。
第五条 未立项项目、超预算项目、与项目建设内容不符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项目立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二级管理部门为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活动的主体,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建立本部门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细则;
(二)组织本部门立项建设项目的内部论证;
(三)按优先级组建本部门项目建设库;
(四)提交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建设项目的论证档案资料;
(五)业务分管校领导未批准同意建设项目的论证资料归档;
(六)对经批准同意建设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自我评价。
第八条 教务处、科技处、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基建后勤处为学校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其归口业务项目论证制度;
(二)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和资料归档;
(三)审核、汇总并按项目建设优先级提交本部门组织立项论证的项目建设库;
(四)对其组织论证并立项建设的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除业务归口部门组织立项论证项目之外其他项目的立项及实施管理,履行如下管理职责:
(一)制定学校项目论证制度;
(二)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和资料归档;
(三)按优先级建立和提交本部门组织立项论证的项目建设库;
(四)按优先级建立和提交学校项目建设库;
(五)审核、汇总、提交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的立项项目建设方案;
(六)履行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的工作职责;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的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
(八)对其组织论证并立项建设的项目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涉及业务交叉的项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分管校领导决定立项论证和资料归档部门。涉及业务归口部门立项建设的在其归口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和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各业务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定由业务归口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设库,提出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的项目建议,审定学校的项目建设库和提出三年滚动预算建设项目方案的建议,其他业务分管校领导审定其分管部门提交的立项建设项目,提出纳入学校三年滚动预算建设项目的建议。
第十二条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的学校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制度;审议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决议的经财务与资产分管校领导提出的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的立项项目建设方案;审议决定未纳入学校三年滚动预算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和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临时应急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提交党委会决议的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的立项项目建设方案;审议决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未纳入学校三年滚动预算单项金额10万元及以上及需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临时应急立项项目;审议决定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学校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的立项项目建设方案;审议决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未纳入学校三年滚动预算单项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临时应急立项项目。
第十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项目建设实施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的配合和过程监督,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配合和过程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项目立项和实施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一)部门立项申请
立项部门根据学校和部门事业发展需要,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用途、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绩效目标设定、分项资金预算、需要采购设备的参数和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购买服务项目清单及具体要求,预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市场调查情况(主要包括主要标的物价格、供给情况、高校或其他单位类似项目的建设情况)。部门立项申请经项目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部门内部论证。
(二)项目内部论证
所有需提交学校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组织部门内部论证。内部论证的组织形式由二级部门根据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教学工作相关项目论证参与人员须包括相关专业课程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专业群负责人和骨干教师代表。立项建设方案必须按内部论证结论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
1.内部论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学校和部门的发展需要;
(2)项目建设是否具备必要的建设基础和条件;
(3)市场调研和询价是否按要求开展,形成的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4)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具备实用性和先进性;
(5)是否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完整,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是否与项目建设的内容匹配;
(6)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理;
(7)是否重复建设;
(8)需要论证的其他内容。
2.形成内部论证结论。
3.形成部门项目建设库。
(三)学校立项申请
需纳入学校立项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案按学校立项申请的要求编制立项申请报告(建设方案),报经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部门内部论证档案资料一并报送业务归口部门。
(四)学校立项论证
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实施对二级部门上报项目的立项论证,论证的组织形式由业务归口部门根据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拟同意纳入学校立项建设的项目建设方案必须按论证结论进行修改完善。
1.论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学校和部门的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2)项目内部论证的全部内容;
(3)部门内部论证是否充分,是否按部门内部论证结论进行修改完善;
(4)需要论证的其他内容。
2.形成论证结论并作出是否纳入学校立项建设的意见。
3.对同意纳入学校立项建设需完善的建设方案要求二级部门按论证意见修改完善。
4.对二级部门修改完善的建设方案进行复核。
5.按优先级形成业务归口项目建设库。
(五)立项审批
所有需纳入学校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审批。
1.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与资产管理校领导、教学分管校领导、科研分管校领导、信息化建设分管校领导、基建后勤分管校领导对分管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项目建设意见和项目建设库进行审批,并按优先级提出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的项目意见。
2.财务初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库和纳入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的项目,形成学校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草案。
3.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交的学校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草案,形成提交会议决定的学校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草案。
4.会议决定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学校的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方案。
5.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
6.项目财务立项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和学校党委会的决定实施项目财务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方案按以上程序进行一次修订和完善,原已纳入三年滚动预算建设方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删减。
第十九条 已纳入三年滚动预算建设方案需次年或第三年开工建设的项目因故需进行修改完善的按以上程序进行立项变更,但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原项目申报的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学校当年安排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为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方案中对应年度的项目。确因工作需要需新增纳入次年三年滚动预算建设方案次年或第二年建设的项目按以上程序立项。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须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时间要求
(一)学校立项申请的报送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底。
(二)学校立项论证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
(三)学校提交会议决定的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方案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
(四)学校项目建设库和三年项目滚动预算建设方案的会议决定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10日前。
(五)财务项目立项的时间与学校校内预算下达的时间同步。
第二十三条 临时应急项目立项程序和要求
学校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新增立项项目,确因应急工作需要须新增立项建设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
部门立项申请→项目内部论证→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学校立项申请→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工作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党委会审议(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必须按照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因故确须变更的按如下程序审批,但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建设的资金预算。
(一)部门内部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二)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变更申请必须充分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的具体事项;
(三)业务归口部门论证,提出是否允许变更的意见;
(四)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突破资金预算的项目变更按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学校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须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的,业务归口部门可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终止项目实施。
(一)国家、地方和学校重大项目调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项目实施进度缓慢、项目过程绩效评价差且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五)二级部门主动提出项目终止;
(六)其他可终止项目执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结余结转按学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结束后,项目建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论证业务归口部门组织对项目实施验收。
上级部门或项目建设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组织验收。
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要求的还须按其要求验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果纳入负面清单,作为部门发展后续项目立项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对所有立项建设的项目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建设是否齐备;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是否规范;项目实施各管理岗位人员是否分工明确,是否尽责;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建设方案一致;项目预算资金的到位和执行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匹配;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是否充分发挥效益;项目实施过程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现象。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对项目绩效评价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按组织形式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一)内部评价
1.立项建设部门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阶段性绩效自评工作,并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项目建设结束后,立项建设部门开展整个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形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3.业务归口部门对二级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二)外部评价
1.必要时学校可委托第三方对学校重大项目实施外部评价。
2.上级部门要求对项目实施外部评价的必须按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学校应加大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项目建设部门、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年度考核。
(二)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建设、整改和终止建设的重要依据。
(四)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负面清单,作为部门发展后续项目立项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行为、造成学校利益严重受损行为的责任人和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从上级部门和其他社会渠道争取立项的项目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立项及实施管理办法(修订)》(渝工程职院发〔201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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