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7 11:07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19〕 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学校制定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重庆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将各种形态的资产以及以入股的形式注入产权清晰的企业,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发挥资产效益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规范理顺学校与企业的财务、资产、管理和产权的关系,明确学校企业出资人代表,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第四条 学校应以投入到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学校与学校投资的企业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包括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各种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校名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学校严格控制以货币、实物等有形资产和校名、校誉作为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支持和鼓励以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按程序集体讨论决策,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合法收益。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任务的资产、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以学校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投资。
严禁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
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九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维护学校的权益,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评估人员签章。
第四章 决策控制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1.立项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部门;
2.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投资申请进行分析、评估和研究,提出项目投资实施方案的初步意见或建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3.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党委(常委)会审定意见,形成投资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4.立项部门办理学校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
5.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新增投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学校对投资项目的决议;
3.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
4.拟投入资产的清单,资金来源及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5.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6.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7.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等。
(二)对已存在的被投资单位增加投资提交的材料
1.被投资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
2.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资单位属国有企业的,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实行集体研究决策,决策过程要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不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秩序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学校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上报审批程序。
1.利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价值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货币资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学校批准后报市教委备案。
2.利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价值30万元及以上,货币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在学校审核的基础上报市教委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资产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学校所有的财政性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以实物资产投资的,学校应按照国家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报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批准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对外投资业务合同,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及时清理各项对外投资,对手续不全的投资项目及时补齐相关手续;对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出现亏损的投资项目,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清算,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章 责任及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对外投资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部门应加强对外投资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和风险状况,切实履行所有者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被投资单位每年向学校报送财务报表,明确运营情况;并分析、说明投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对违反规定、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蒲弱环节,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要及时报告,查明原因,并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收益、收回及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均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的规定。对收回、转让、核销的资产价值确认,学校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确认。
第二十四条 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足额收回,并按照规定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需转让的对外投资资产,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学校的审批权限规定,逐级进行报批。对应核销的对外投资,须明确核销原因,并按程序报批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3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