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17 11:10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发〔2019〕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项目采购管理,规范项目采购行为,提高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学校修定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该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项目采购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做好内部控制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重庆市2019-2020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财政、市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教育事业收入),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捐赠款、贷款、借款等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其权限划分:
(一)集中采购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2.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台式计算机 、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办公软件、公务车、医疗设备,单次预算金额1-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后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采购。
3.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在重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平台上直接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分散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以外,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教委、市财政审批后按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组织形式执行。
(四)自行采购
以上(一)至(三)情况以外,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实行自行采购,依照《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自行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项目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权限范围内按照市财政局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招标。
第二章 项目采购方式及其主要流程
第五条 公开招标
(一)单次采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其主要流程是:
1.制定公开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自投标截止不少于20日,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条 邀请招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二)其主要流程是:
1.确定邀标方式,可选择以下之一:
1.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2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1.3学校书面推荐。
选择第2、第3种方式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2.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随机邀请3家供应商。
3.发布投标邀请招标文件。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
3.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其主要流程是:
1.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
2.从谈判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谈判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谈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其主要流程是:
1.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2.从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磋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 询价采购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二)其主要流程是:
1.制定询价采购文件。
2.从询价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自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3.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询价工作组。
4.开标、评标,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5.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6.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结果。
7.中标结果公告后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其主要流程是:
1.组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论证。
2.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审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主管部门同意后还需报市财政局审批。
4.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单一来源协商工作组。与拟成交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项目质量。
5.编写协商报告。
6.协商结束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询问、质疑及投诉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询问
供应商对项目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询问,询问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3个工作日内,学校相关部门依情况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询问事项处理流程是:
(一)对项目采购活动资格条件、技术、商务及评标标准等内容提出询问的,由立项部门负责答复。
(二)对项目采购活动其他内容提出询问的,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质疑
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认为其所参与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一次性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质疑。质疑时限及内容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依法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四)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招标项目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投标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事项处理流程是:
(一)投标人依法在质疑期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处递交质疑函。
(二)学校纪检监察处督促招投标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书面答复:
1.针对采购项目需求的质疑,由立项部门负责说明;
2.针对采购程序的质疑,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说明;
3.针对采购项目结果的质疑,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拟成交供应商或评标专家组负责说明。
第十三条 投诉
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或学校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学校配合市财政局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并在3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答复,投诉结果按市财政局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章 采购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项目采购的日常事务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项目采购申请的审核及登记。
(三)负责组织30万元及以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论证。
(四)负责拟定采购方式,报送项目采购计划。
(五)负责协调代理机构招标事宜。
(六)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七)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
(八)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及选用。
(九)负责组织开标评标。
(十)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等事项。
(十一)负责指导立项部门签订履行采购合同。
(十二)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十三)负责采购档案的整理、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使用部门为采购项目立项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部门事业需求,提出立项申请,列入学校三年滚动财务预算。
(二)负责合理安排本年度内各预算项目的计划申报及执行。
(三)负责采购标的市场调查,进行价格测算。
(四)负责组织3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果负责。
(五)负责编制采购申请。
(六)参加重大项目采购论证会。
(七)负责编制招标文件。
(八)参加开评标会议,确认评标结果。
(九)负责采购过程中询问、质疑的解释。
(十)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办理合同审签程序
(十一)负责督促、协调合同执行。
(十二)负责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确认履约验收结果。
(十三)负责完善付款资料。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项目采购的资金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经费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参与项目采购论证、开标、合同审核、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相关收款、付款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项目采购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项目采购工作程序和方式合法性的全流程监督,以及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负责监察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客观处理供应商质疑并回复,督促当事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并将监察结果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五章 项目采购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采购申请
列入学校预算的采购项目,立项部门提出项目采购申请,经签审后交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采购论证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对单次采购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复杂项目组织采购论证。立项部门组织对3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论证。
第二十条 确定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和项目采购方式
(一)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项目性质、采购目录及采购资金限额等因素,按规定确定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和项目采购方式。
(二)项目采购方式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立项部门如申请采购方式变更的,需按学校采购申请程序审批后、向市财政局申请变更。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和审签
(一)招标文件由立项部门按招标文件模板编制。
(二)招标文件评审方法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三)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立项部门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财务处及招投标管理中心部门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公告发布
(一)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二)配置竞价的协议供货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
(三)属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目录以内的自行采购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其他自行采购项目在重庆市行采家网站或学校校园网上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的,在答复事宜处理完毕后再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评审
(一)成立评审专家组
1.列入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校外评审专家及校内专家组成。
2.列入自行采购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校内专家组成。
(二) 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1.招投标管理中心主持开标会议,立项部门、财务处参加。
2.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专家进场评标。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结果公示
公示期内,如投标人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提出询问质疑投诉的,在答复事宜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编制及审签项目采购合同
(一)合同内容依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编制,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采购合同审签按《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立项部门应及时督促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并跟踪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验收
供应商履约完毕后由立项部门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财务处、教务处(教学部门项目)、后勤管理处(除教学部门项目外)等部门参与验收。
(三)验收内容包括:到货情况、外观型号、数量、功能演示等。立项部门对技术标准确认后,形成书面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合同款支付
(一)立项部门填写资产登记单据(即《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验收单》)、固定资产卡片并移交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三)采购资料交财务处办理报账付款。
1.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向财务处提交《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产登记单据、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等资料办理报账付款
2.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组织部门向财务处提交《采购申请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资产登记单据等资料办理报账付款。
第三十条 采购资料存档保管
(一)采购工作结束后, 招投标管理中心整理采购资料后存档保管。
(二)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申请表、招标文件审签表、招标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
(三)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六章 项目采购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立项部门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后确定采购预算。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不得进行分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必须提交学校办公会记录。
第三十四条 立项部门应提前报送计划,预留采购程序执行时间。
(一)重大项目及技术复杂项目,预留项目论证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预留采购程序执行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预留采购程序执行时间不得少于45个工作日。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的项目,预留采购执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四)协议供货及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货物的零星采购,预留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不得包含倾向性、指向性参数设置及表述。
第三十六条 采购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提前半天抽取。
第三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立项部门人员、论证专家及技术方案制定人员不得再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评标。
第三十九条 询问、质疑或投诉事项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有关规定及时答复。
第四十条 项目采购档案管理按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档案局印发的《重庆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财采购〔2006〕22号)要求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教委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对学校项目采购指导或监督,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对项目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及土建(水电)维修项目,按学校另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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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