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17 10:52 | 信息来源: | 浏览次数:
渝工程职院综〔2019〕 号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学校修定了《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该办法已于2019年3月25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3月27日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教策发〔2017〕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的政策、法规,并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指导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按制度规定的权限使用固定资产,并考核其使用绩效。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及变动管理,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报废及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上报工作。
(五)负责学校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文件管理。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1.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房屋及建筑物、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家具、植物的使用和维护的管理。
2.党政全球赛事直播即时足球比分篮球比分体育投注负责学校汽车使用的管理。
4.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实训和科研仪器设备的数据管理。
5.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
6.各二级学院(部)、职能处室作为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使用的管理。
7.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或使用人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人或使用人负责按学校规定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对所管理或使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使用效率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八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
购入固定资产,其采购预算资金必须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采购申请经审批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固定资产购入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财务处共同验收。
固定资产按买价、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合并计价。
第九条 基本建设以及改建、扩建、修缮增加的固定资产
基本建设增加的固定资产,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增加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及修缮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第十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后,并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自制的固定资产
部门自制固定资产,按学校采购程序办理;其价值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增加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
按照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增加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报废的鉴定
固定资产丧失使用功能、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
2.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学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鉴定。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的(资产净值为零)、丧失使用功能、需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后,按权限审批:
1.1报废固定资产原值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长审核,分管资产校长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废。
1.2报废固定资产原值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所在部门分管校长审核,分管资产校长审批后予以报废。
2.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资产净值大于0.00元),原则上不作报废处理。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2.1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以及固定资产净值率低于10%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申请,查明报废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后,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分管资产校长审批后报废。
2.2固定资产原值大于10万元、或固定资产净值率高于10%的,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申请、查明报废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后,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分管资产校长、校长审批后报废。如报废金额达到限额,还需报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审批。
2.3房屋建筑物、土地、执法执勤用车、股权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不论处置事项金额大小,均由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盘亏
报损、盘点短缺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盘盈(损失)报告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出售
学校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校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售。出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共同与购买方协商价格。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核销
因报废、报损、盘亏、出售等途径减少固定资产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出售等相关凭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文,核销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报废、报损固定资产残值的处理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组成处置小组予以处置,其残值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处。
第五章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八条 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办理出租、出借。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九条 除图书、档案、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以外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清查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财务处共同进行,并对清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管理办法(修订)》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全球赛事直播即时足球比分篮球比分体育投注 2019年3月27日印发